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53号

【发布日期】2018-7-10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7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4月21日,经过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8月22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1.康宁公司

(Corning Incorporated) 37.9%

2.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OFS Fitel, LLC) 33.3%

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 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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