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6月30日后高速费纸质发票不能再用于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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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紧急提醒!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抵税!
号外!号外!常跑高速的老司机注意了,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国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这是什么意思呢?且看政策解读
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扣,仅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月30日后,您需要使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看概念很模糊?来,上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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