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适用房满5年缴纳增值收益50%可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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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13条,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绝大多数内容沿用《暂行办法》规定,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增值收益的确定、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继承相关规定等。
针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面临的新问题,《办法》主要对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分工、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出现婚姻情况变化情形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全市已有近4200户经适房业主依《暂行办法》取得了完全产权。
经适房签订合同满5年后,业主可通过缴纳增值收益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办法》与《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一致,即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
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适房,其权利人根据《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经适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适房,其权利人根据《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第三人。
同时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经适房,其产权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持有《房地产证》(绿本)或《不动产权证》(非市场商品房),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占有、使用该经适房。
深圳市经适房缴纳增值收益比例为50%,属全国中等偏低水平
根据市政府于2012年12月发布的《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对已售出的经适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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