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例修改: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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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例修改 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
⊙韩宋辉张琼斯○编辑陈羽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两部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当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
据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介绍,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顺利实施提供法治保障,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出相应修改。
此次《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同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则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二是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三是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四是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松表示,此次修订取消了多项对外国金融机构在企业形式、营业许可、业务范围上的限制,超出了我国加入WTO承诺中关于金融服务开放的义务,对标巴塞尔协议Ⅲ以及如CPTPP等协定中反映的先进金融服务贸易理念和规则,为构建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推动我国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在吸引外资方面的虹吸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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