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酒商标折戟后 贵州茅台申请“国宴”商标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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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失败之后,贵州茅台已放弃使用"国酒"。目前,商品包装和经销商店面的"国酒茅台"正在被"贵州茅台"所代替。
但贵州茅台仍在"惦记"着"国字头"商标,早在2002年10月11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茅台集团")就申请注册了"茅台国宴"商标(第3333017号)。
然而,2003年5月,这一申请就被驳回。此后茅台集团并不甘心,开始了复审拉锯。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一直到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围绕这个商标做出了2次驳回复审、5次不予注册复审。
2016年,茅台集团将商评委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近3年的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茅台集团的起诉。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这份一审判决书。
"茅台国宴"商标未予注册的理由很简单,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判决书显示,针对商评委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茅台集团起诉称:"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展现在重要的历史舞台上。诉争商标是原告专门针对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存在不良影响。
为此,茅台集团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茅台酒曾作为国宴酒的材料,其中包括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国酒茅台史画》中收录的多张茅台酒作为国宴用酒的照片,以及2013年7月1日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播出的《非常记忆亲历国宴》视频,其中提及茅台作为国宴用酒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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