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城市试点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52%

3月下旬,患者将陆续用上试点采购药品

药品如何降价不降质?对中选企业和中标品种采取两个"全覆盖":省级药监部门对中选药品现场检查全覆盖,专门药品检验机构对中选药品质量检验全覆盖

本报北京1月17日电(记者李红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将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去年12月,试点地区集中招采中选结果已公布,25个品种中选,平均降幅达52%,最高降幅达到96%。从3月下旬开始,11个试点城市开始实施中选结果,患者将陆续用上试点采购的药品。

17日下午,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局长张宗久、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司司长袁林,解读了试点跨区联合带量采购、降价不降质、创新药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和创新做法。

--此次试点与以往药品集中采购有什么不一样?不同于以往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此次国家试点由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国家成立试点工作小组,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医保局。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委托阳光采购平台进行操作,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

此次试点中,对有资格入围采购的药品要求较高,均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同台竞争,实现替代,目的就是明显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具体采购措施有四方面: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招采合一,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进行全链条质量监管;保证回款,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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