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充足率跌至-41%,长安责任保险被责令增加资本金

1月14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监管函显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对此,监管函指出,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二、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在此之前,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中债资信)在去年12月发布的长安责任保险2016年资本补充债券跟踪评级中,已将长安责任保险的主体信用等级为由"A"下调为"A-",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将债项等级由"A-"下调为"BBB+"。

中债资信称,长安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业务大量垫款,计提大额减值准备,追偿回收金及时间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由于大量现金流出,公可出售大规模金资产,投资状况明显恶化,流动性压力较大。

具体而言,长安责任保险对保证保险业务计提减值准各及准备金约4亿元,导致当期亏幅增加。该公司保证保险业务收入占比很低,2017年仅占原保费收入的5.68%,且近年占比呈现逐渐下降势,但该业务开展时间较长,累计风险敞口较大。受到今年宏观经济下行及去杠杆政策影响,保证保险业务垫付资金较往年大幅上升,2018年前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支付原保验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流出为26.33亿元,而去年同期该金额仅为12.14亿元,现金流大额流出主要由于信用保证业务垫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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