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溃败:曾估值200亿人民币 今千万用户排队退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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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溃败:五张"一票否决权"背后的"公司僵局"
屈丽丽
编者按/ofo与其创始人戴威成为商业热点之时,也是共享单车模式走向"拐点"之日。ofo逐渐退场,摩拜创始人团队悉数离开,曾经一度被资本广为看好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人群出行方式的共享单车模式,为何仅仅持续了两三年的时间,就出现了问题?
应该说,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事关未来创新的发展方式,对创新企业来说,重视在运营过程中的实战经验和风险防控变得非常重要。
ofo前后三年共有12轮融资,融资金额高达150亿元,最高估值达30亿美元(近200亿元人民币)。到如今,千万用户排队退押金,押金债务预估达9.9亿元,已公开的供应链上游欠款上亿元。可以说,随着用户挤兑、供应商催款、员工离职、戴威被法院列入"老赖"名单,ofo已经真实地体验到了资金链断裂的后果。
可以说,让ofo陷入窘境的,是这个原本需要依赖巨量融资才能获得发展的商业模式。如今,再没有一家投资机构施以援手,相反,由于股东之间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利益之争,加上公司制度设定的"一票否决权"的治理结构,导致ofo"公司僵局"难解。
毫无疑问,ofo将成为中国商业史上的一个奇葩案例,它因为腾讯、阿里、滴滴的深度参与而"吸睛",也会因为年轻的创始人戴威的坚持而显得"悲壮",但更重要的是,它给诸多创业者和投资人留下了"血"的教训,也给数千万的互联网用户心中留下了"阴霾"。
虽然对于今天的ofo来说,其未来结果依然难以预判,但其可见的过去,却足以为后来者所借鉴。
公司僵局
五张"一票否决权"背后的"公司僵局"
对于"谁杀死了ofo"这一问题,2018年12月20日,马化腾在朋友圈评论称真正的原因,是vetoright(一票否决权)。
众所周知,"一票否决权"的设计常被公司创始人写在公司章程里,以此保证公司创始团队股权在不断被稀释的背景下仍能拥有重大决策权,其制度设计的背后主要是基于公司长远发展利益的考虑,保护公司的创始文化,避免投资人的短期行为。此后,在一些不对等的股权融资中,也常被私募机构拿来制约创始团队的一些"不当"行为。
伴随ofo的溃败,这家创业型公司竟然拥有5张"一票否决权"的事实也被公布于众,其权利人分别是:戴威、滴滴、阿里、经纬和金沙江创投(有一种说法是金沙江创投朱啸虎曾将"一票否决权"卖给阿里)。甚至有媒体曾总结出"一票否决权"在ofo历次关键时刻的使用:软银提供的15亿美元融资流产,源自滴滴一票否决;与摩拜合并流产,戴威一票否决;滴滴收购,阿里一票否决。
那么,到底该如何看待这种"一票否决权"的设计,这样的设计对ofo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对正在融资的企业来说,需要在投票权或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上注意哪些问题呢?
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范伯松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一票否决权的实质就是同股不同权。在设计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是最重要的,要写进章程,或者是股东协议。另外,为了保持一票否决权的延续性,还要加上一条:此条款的修改和废除,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个公司的架构和管理机制的设计,其宗旨只有一个,就是避免公司僵局,一票否决权的使用,本身就是为了避免股东僵局,如果人人都有一票否决权,那么就失去了这个做法的初心,不乱套才怪。"范伯松律师表示。
在范伯松律师看来,"如果没有这个一票否决权,一个公司的股东会,凡是占股1/3以上股东都有一票否决权(重大事项需要占股2/3以上股东通过),怎么也不会高达5个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所以,一句话,一票否决权,就是集权,而非分权,否则,就是胡搞。"
然而,外界并不知道,在ofo频频给出"一票否决权"的过程中,到底是谁在提供建议或决策,当时有没有考虑过"一票否决权"背后真正的效力呢?
对于投资人拥有一票否决权所带来的后果,望华资本创始人戚克栴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一票否决会使得企业过度回避风险,造成企业不作为,或无法作为。"
戚克栴曾任职波士顿咨询、高盛投行,还曾担任中金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而中金公司曾占到过中国IPO市场半壁江山。他建议创业者在多轮融资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治理结构的变化和调整中,应该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尽量不要有公司或创始人被迫回购的条款,二是尽量不要给予非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股东一票否决权,三是最好要"一股独大",即要有单一大股东,否则办不成事儿。
"在PE投资中,投资人经常要求实际控制人、创始股东或公司对投资人出资额加一定回报复利计算后的回购。原因是投资基金的钱也都是从LP处募来的,到期要还,要控制风险,所以基金在投资时一般都会要求保底回购的条款。但是,一旦签署这样的条款,企业最后只有两条道路可选:要么耍赖,不兑现回购;要么企业或创始人兑现回购,实际上就是借了高利贷,给企业或创始人本人及家庭带来巨大的财务与现金流压力。因为回购利率一般是10%、12%,或最低8%,而且往往按复利(利滚利)计算。"戚克栴告诉记者。
显然,对ofo来说,如果回购是标准条款的话,以前后20亿美元的融资额来计算,其每年还要承受1.6亿~2.4亿美元的利息,在缺少正向盈利的财务模型的背景下,不考虑其高昂的运营成本,单就融资的财务成本一项就会难堪重负。
对此,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绝大多数投资都有回购要求,是标准条款。ofo应不例外。阿里收金沙江持有的ofo股份是买老股,有可能可以承继金沙江要求企业回购的权利。现在是供应商起诉戴维让他上了失信名单,日后如果投资人赔的厉害,也不会轻易放过戴威。所以,寻求妥协方案将直接决定未来ofo或戴威的退场模式。"
对于单一大股东,戚克栴认为可以是创始人或创始团队自身,也可以是背靠"大树"。但"要避免类似ofo这样的公司僵局的产生,单一大股权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条件:一、持股51%以上;二、持有投票权的51%以上,即使持有的股权不是控股(类似京东、小米的不同类别股权结构);三、持股35%以上,但控制董事会51%以上席位,并且可以持续"。
戚克栴认为,滴滴使用一票否决权的背景就与其不当的公司治理模式和缺少单一大股东有关。公开报道显示:2016年9月,滴滴成为ofo的战略投资人,在董事会获得了一票否决权。2017年中,ofo疯狂烧钱铺车和补贴,资金短缺。程维从日本拉来软银一笔15亿美元融资,条件是戴威要接受滴滴高管进入ofo。
但到后来,戴威和滴滴交恶,赶走了滴滴系高管,彻底惹怒了程维。后者直接动用一票否决权,拒绝在投资文件上签字,最终15亿美元融资胎死腹中。
在戚克栴看来,"如果滴滴有了上述三条之一,自然就不会有派驻人员被赶出来了,因为股东会、董事会可以任命新的总经理。所以,一票否决权对投资人、创始人而言都是不得已的妥协。是各方势力角逐无法形成单一大股东情况下,被迫的选择。最后形成恶性循环的'以恶报恶'。"
对于避免ofo式公司僵局的问题,范伯松律师建议正在融资的创业者向搜狐学习,在公司章程中为创始团队设计更高的投票权,以维持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
"建立一致行动人制度也是常用的手段,建立一致行动人制度,就是一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在股东会上表决意见一致。其实质就是建立派系,内部消化矛盾,一致对外,这是一个避免公司僵局的好办法。"范伯松律师表示。
"此外,就是退出机制的设计,简单地说,就是企业在融资之时,谈好创始人的退出条件,在什么时候退,如何退,股权如何定价。这样,在失去公司控制力的时候,创始人也可以在资产上做到不吃亏。甚至可以约定,在公司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调整之时,创始股东有权退出。"范伯松律师还提醒说,"退出机制的设计还要注意两点:一是退出时,谁接盘,如何接,要留最后一个出路,比如公司回购等。二是股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一定要列示清楚,甚至对股权的评估机构都应该做出约定,以避免僵局的发生。"
的确,在ofo案例中,一个突出的焦点就是投资人与戴威之间的撕扯关系。有媒体报道过"摩拜以27亿美元卖身美团,到后来投资人开给戴威的价格只有14亿美元,显然是不能接受"。虽然这一报道后来被ofo辟谣,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出创始人股权定价问题的重要性。
缺少事先的妥协安排,就会为日后的妥协付出更大的代价。如今的ofo,正在承受公司治理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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