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上调5倍 调整从宽处理解释

"两高"联手严格涉信用卡犯罪有关法律适用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案件量占全部8个金融诈骗犯罪案件量的8成以上;量刑明显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消耗大量司法资源……

针对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够好等问题,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有效催收的认定、恶意透支数额计算和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从宽处理等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恶意透支诈骗量刑标准上调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决定第三条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各档数额标准上调至原数额标准的5倍。据了解,这样调整主要考虑是,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原数额标准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偏向保护发卡银行的利益,不利于促进信用卡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上调后的数额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将有效改变目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的问题。同时,可以严格控制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适用,保持司法解释的前瞻性。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可以做适当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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