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放贷,法院裁定:涉嫌经济犯罪

经常关注网络贷款或有过网络贷款经历的读者朋友,可能对平安普惠这家公司以及他的贷款模式比较了解,同时在一些网络投诉平台上,对平安普惠涉嫌套路贷、高利贷、搭售保险产品等等的投诉不绝于耳。也有一些地方法院对平安普惠的涉案案件作出了一审和二审的终审判决,其中江苏某家中级法院就曾经裁定平安普惠的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立案处理。当然也会有一些其他的法院会支持平安普惠的诉讼请求,认为平安普惠所进行的贷款模式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正规的借贷模式。

今天我们就对平安普惠的涉案案情事项进行简要评价。

一、平安普惠涉案案情概况

2015年9月21日,借款人李某春与出借人平安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平安小贷公司向其提供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40,000元,期限为24个月,按月结息,月利率为0.70%。同日,李某春与平安担保公司、平安小贷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平安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李某春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并约定借款人同意向保证人缴纳担保费及《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前期服务费人民币4,2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人民币6,720元,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币280元,按《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还款日同贷款本息一起支付;管理费人民币20,160元,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币840元,按《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还款日同贷款本息一起支付。借款人义务中还约定了滞纳金、追偿费用的计算方法等。7个工作日后,付款方户名为“深圳市信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安小贷的曾用名)向李某春账户汇入贷款人民币135,800元,并扣除了上述前期服务费人民币4,200元。

此外,李某春与平安担保公司、平安小贷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借款人应以代偿金额为基础,按照0.1%/天支付代偿滞纳金。鉴于李某春逾期,2016年5月19日,平安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约定代其向平安小贷公司偿还未支付的借款本息人民币126,976.47元。

二、法院裁定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平安普惠担保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平安普惠担保不服一审裁定,向中级法院院提起上诉。平安普惠担保在上诉中称,平安普惠担保收取前期服务费有合同依据,实际上该公司也提供了贷款服务,一审法院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显然不适用本案。

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普惠担保与案外人平安普惠小贷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普惠担保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驳回了平安普惠担保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论

  • 相关推荐
  • 新闻
  • 娱乐
  • 体育
  • 财经
  • 汽车
  • 科技
  • 房产
  • 军事

财经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