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一员工追偿14年称被公司胁迫 法院驳回起诉

 海南海药前员工追讨违约赔偿14年,李某认为海南海药是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才迫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订立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向海南海药索要各项赔偿各项经费共计53.91万元,但两审法院均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1997年2月,李某应聘到海南海药处工作,被分配到川渝办事处任销售员,直至2004年9月30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海南海药也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2003年9月30日,李某与海南海药(前身为轻骑海药)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李某、海南海药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参照正式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海南海药一次性补偿李某经济补偿金,按上年海南海药人均月工资水平907元,从1997年至今共计7年,每满1年(未满一年按一年计)补发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共计6349元;

二、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海南海药对李某在部队服役及退伍等待安置的年限视同工作年限,按海南海药员工投保标准补偿李某在部队服役期间(1992.12-1995.12)、退伍待安置期间(1996.1-1997.1)及李某受聘海南海药期间(1997.2-2003.9)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9136.74元;

三、海南海药赔偿李某户籍损失、恢复户籍的费用,将李某户籍、粮油关系及档案材料退回李某自行处理。

以上三项合计39085.74元;

四、李某离开海南海药之前,应办妥工作交接手续,结清所有与海南海药有关的业务,并将所有与海南海药有关的信息资源、工作文件等有关资料交回海南海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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