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美商业天津子公司一门店违法遭罚 经营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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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和罚〔2019〕86号)显示,当事人天津物美津和商贸有限公司贵阳路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并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
据中国经济网查询,天津物美津和商贸有限公司是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物美商业",01025.HK)全资子公司,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天津物美津和商贸有限公司全部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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